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快發展,規范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備案和管理,根據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個一”行動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依托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并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 云南省科技廳負責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備案管理工作;州(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擬備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組織、受理、復核、服務和管理,以及相關扶持政策的落實工作。 備案條件 備案程序 第五條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工作由云南省科技廳組織實施,采取分批填報受理的備案工作方式。 第六條 凡符合本辦法備案條件的企業,可登錄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在線自主填報《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信息表》(附件1),并上傳所需相關附件材料。 第七條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門每季度在網絡系統中對上報的企業申報信息及上傳的附件材料進行復核,有異議的和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注明原因并在備案管理系統中退回。經復核符合備案條件的,簽署意見并提交云南省科技廳備案。 第八條 云南省科技廳收到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門提交的備案企業名單后分批次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企業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和電子備案證書,備案企業可自行通過服務平臺自行下載打印備案證書;有異議的,由州(市)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核實處理。 備案企業管理 第九條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實行動態管理,通過備案的企業每年應及時更新企業年度數據,按要求報送相關材料。 第十條 備案企業發生更名或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應在三個月內通過備案管理系統填報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 備案證書有效期為3年,證書到期的,備案企業更新年度數據后即可換發新證。 第十二條 備案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云南省科技廳撤銷其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并在備案管理系統上公告: (一)企業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規定條件的; (二)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五)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六)連續兩年未更新年度數據的備案企業; (七)存在其他違規、違法行為的。 州(市)科技管理部門發現所屬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存在上述問題的,需及時上報云南省科技廳。 扶持措施 第十三條 項目扶持。同等條件下,擇優推薦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同時,具備一定條件的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擇優列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培育庫。 第十四條 金融支持。與金融機構開展合作,積極推進科技金融結合專項補助工作,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科技保險等擇優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 平臺支撐。鼓勵和引導支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析測試平臺、大型儀器協作網等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對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免費或低價開放共享。鼓勵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入駐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支持各類雙創孵化載體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低成本、全方位、全要素、高品質的服務或資源共享。 第十六條 人才扶持。通過科技特派員、創新創業人才、院士專家工作站等方式給予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人才和智力支持,鼓勵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采取多種形式培養和引進人才。 第十七條 信息服務。建立信息服務平臺,為已備案的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政策、科技文獻、專利標準、技術創新、技術轉移、企業競爭情報等方面的信息與咨詢服務。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2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25日,解釋權歸云南省科技廳。2018年5月8日印發的《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云科規〔2018〕11號)同時廢止。